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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高新区党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7-10-22 14:29:22   来源: 浏览次数:2469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加速经济隆起、构造和谐鞍山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以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发展为重点,不断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努力达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即(1)领导班子好(2)党员队伍好(3)工作机制好(4)发展业绩好(5)群众反映好
     二、不断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要进一步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党组织的工作力度。企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采取向企业推荐、输送党员和做好在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等办法,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本着地域相邻、行业相近、方便活动、易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通过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工作覆盖,为建立党组织奠定基础。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
     三、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
1、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
2、进一步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
3、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在生产工作一线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优秀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稳妥地做好在新社会阶层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1、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关心企业重大决策,增强服务发展的本领,帮助解决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2、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信访接待、定期约谈制度,畅通员工与企业党组织和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员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对员工的合理要求,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岗位技能本领。引导企业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引导企业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建设富有企业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先进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4、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采取“小型、业余、多样、实用”的方式,组织党员广泛开展“共产党员工程”、“党员责任区”、“设岗定责”和创建和谐企业等活动,搭建党员发挥作用、施展才智的舞台。
     五、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高新区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工委组织部门,专门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形成党工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主抓,组织部门牵头,宣传、统战、工会、经济、街道等有关部门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格局。
2、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党工委每年要至少研究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系点,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企业党建工作。组织部门定期分析并通报情况,落实督促检查制度。要把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在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整体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和新经验,要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和奖励,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不断开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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