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 |
|
|
|
2006-06-17 08:58:08
来源:
浏览次数:3046
|
|
1. 三资企业直接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三年内所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 在高新区注册建厂的企业,注册和登记过程中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高新区财政收取额的全部免除,不属于高新区财政收取的由高新区代交,使高新区成为“无费区”。
3. 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和软件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三年内在一定面积内实行零租金。
4. 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由高新区代建专用厂房)(动力等配套费用除外),其建设资金,企业可按比例在5年内偿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