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鞍山高新区关于吸引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区建设、自主创新的若干指导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精神和高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了加速吸引更多、更好的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入区建设,支持和扶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高新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快速发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主导产业政策 第一条 进入高新区投资建设的生产性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应符合国家关于“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有关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主管科学技术发展部门所下发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指南。高新区吸引国内外各类的投资者进区建设国家、辽宁省以及鞍山市所颁布的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条 根据高新区“十一五”的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区内初步形成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现有产业集群状况,高新区优先支持和扶持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两大主导产业。 先进制造业主要扶持发展以下项目: 1、信息产业和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设备制造,重要元器件生产制造以及相关应用软件技术的开发。 2、钢铁冶金、大型铁矿、煤矿、非金属矿的成套设备,冶金矿山用大型工具和重要备品备件的研制、开发和制造。 3、各类汽车改装和汽车零部件制造。 4、除尘、脱硫、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和工程服务。 5、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和相关设备的制造。 6、应用于工业、金融服务业、贸易服务业等行业的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研发和制造。 新材料产业主要扶持发展以下项目: 1、钢材深加工材料。包括各种板材、型材的剪裁配送中心;各种冷弯成型的结构钢材;各种钢结构焊接制品;各种涂镀层的钢材;各种金属制品等的开发和生产。 2、精细化工新材料。包括以煤焦油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产品系列:石油化工产品系列;以镁、钙等鞍山地区资源丰富的矿产品深加工系列;玉米综合加工产品系列等的开发和生产。 3、合金类新材料。包括铁氧体永磁功能材料,各种非铁金属合金功能材料,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等的开发和生产。 4、新型建筑材料。包括塑胶建筑材料,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材料,高效保温材料等的研发和生产。 对于入区建设并生产经营上述主导产业的企业,高新区将优先进行安排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持。对于上述所列之外,生产经营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和产品,特别是投资规模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也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给与相应的支持和扶持。 第三条 高新区东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安排高新技术的研发机构,国家级的工程中心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四条 高新区西区(省级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安排所有符合上述主导产业和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五条 鼓励符合循环经济思想及清洁生产原则的企业入区;鼓励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导向目录中的行业及企业入区;鼓励有利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要求的企业入区。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三、关于企业运行中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高新区严格执行和全面兑现现行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等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新办入区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但没有享受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所得税政策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照其上缴的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二年50%给予财政补贴支持,第三至五年减按25%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对于非生产性入区企业,获利第一年按其上缴的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50%给予财政补贴,第二至三年减按25%给予财政补贴。对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力度大和对区财政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财政扶持的期限和比例可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对于新办入区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以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区财政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第一、二年给予50%财政补贴,第3至5年减按25%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对于非生产性企业,第一年按50%给予财政补贴,第二至第三年减按25%给予财政补贴。对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力度大和对区财政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财政扶持的期限和比例可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的2%作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对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获得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新建和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利息额度10%-20%的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高新区实行“无费区”政策,对入区建设的企业免收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按公告目录执行。属于上级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企业先行缴付,然后由高新区给予全额补贴。按鞍山市政府规定的额度免收外资企业验资费。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内资验资费、环评费,开发区财政给予25%的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年纳税额(扣除减、免、退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高新区将给予企业负责人不低于1‰的奖励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鼓励区内企业自主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实施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对于购买重大技术的企业或对外转让自主研发技术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经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其获奖项目的产品销售所形成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五年内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给企业。 第二十条 对于区内企业实施的国家级或国外知名的研发机构、工程中心等项目;国家两院院士、著名专家学者的研发项目;“863”等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其它代表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项目,在获得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审批,可加大对其财政支持的范围和力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高新区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在高新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如果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区内制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五、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由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文件冲突的,按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