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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鞍山高新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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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鞍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鞍山高新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进区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鞍山高新区建立“无费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鞍山高新区(不含政策区)投资建厂的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免收的收费项目是指对企事业单位普遍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免收的收费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不再收取的项目中,如属上级必须收缴的,由管委会代企业缴纳。
第六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 IE5.0以上版本 技术支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