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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 产业化开发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长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及其安置和接待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1. 高新技术产业、辽宁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 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4. 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5. 在国外取得博士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引进安置下列方式之一来辽宁省工作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1. 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 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3. 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4. 来辽宁省讲学或进行咨询;
5. 在高新技术或者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6. 到辽宁省驻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
7. 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8. 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进入辽宁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出国留学人员的情况,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回归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建立辽宁省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并向海外发布辽宁省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留学人员资格、学位及学术成果的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和组织,或者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来信、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友等方式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驻外机构或者辽宁省各类驻外机构联系。
第九条
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与招聘留学人员相结合,是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十条
来辽宁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定居、长期(长久)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可以在国内国外兼职,并且来去自由。
高层次留学人员需要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由省外事、科学技术、教育等具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归口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批件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或护照。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包括随归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除外)回国后,要求在省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当地公安派出所凭归国留学人员出国护照,并依据元户口注销登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需要在本市、县以内其它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凭归国留学人员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后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接受跨省市县安置定居的归国留学人员(包括随归及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除外),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和迁移手续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对已在国外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道我省短期工作或者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护照,到工作(投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安置上述人员免缴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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