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鞍山参加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者;
2. 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者;
3. 在国外学有专长者;
4. 在国外工作或取得国外定居权者。
第二条
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的机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鞍山工作可选择以下六种方式:
1. 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2. 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3. 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4. 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5. 来鞍山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6. 到本市国家机关或企业的驻外机构工作。
第四条
来鞍山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定居、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可在国内外兼职。留学人员需要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批件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鞍山定居工作的,凭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入境时携带的物品和自用科研、办公用品等,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建立留学人员公寓,公留学人员暂居住。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来鞍山定居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用人单位退休的,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的报酬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数额不受限制。
第八条
来鞍山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来鞍山创办各类实体的留学人员,发在鞍山市落户的免收一切费用,并由用人单位拨给安家费用2-6万元人民币;
2. 留学人员回国后需要评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予以承认。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可享受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等待遇。留学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在国际三大检索中心(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索引、ISTP科学与技术国际论文)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人民币5000元。留学人员出版专著可提出补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予以资助。
4. 引进的留学人员从国外随归的子女入中学、小学,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高中及市属大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5. 设立引进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各项:
(1) 留学人员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的费用;
(2) 归国留学人员短期出国参与学术活动的费用;
(3) 留学人员科研启动经费:博士后美人20万元人民币;博士15万元人民币;硕士10万元人民币。
(4) 优秀归国来鞍山留学人员的奖励。
(5) 引进和联系留学人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经费。
第九条
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来鞍山创业服务,并成立了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来鞍山创业承担代办工商和税务登记、进出口业务代理,提供商务办公、公用事业、专利申请、法律咨询、交通运输、国际互联网、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科研生产、生活学习、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留学人员,凡在高新区购置土地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的,可在原成本价的基础上下浮50%;较大项目新用土地在20000平方米以上者,可暂缓交纳土地使用金;在创业园区注册领办创办或与他人合办的企业,享受鞍山市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及后以及其它各类实体的,可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鞍山市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向国外市场推销鞍山产品的,受益单位按销售税后利润的1%-6%给予奖励;引进开发新产品的,可在产品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的3%-6%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确保留学人员退休时享受同类人员养老保险的最高数额。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鞍山市创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后,三年内可按缴税额的50%,由市财政拨款奖励。
第十四条
对推荐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