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鞍山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鞍山高新区关于吸引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区建设、自主创新的若干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
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实施意见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鞍山高新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进区工作的规定
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补充说明(草案)
关于吸引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鞍山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在鞍山高新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
关于扶持鞍钢入区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鞍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补充说明(草案)


第一条

本政策规定是对来鞍山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的职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落户、子女入学等有关事宜所作的补充说明。

第二条

留学人员来鞍山高新区创业、工作,要求取得鞍山市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鞍山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三条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来鞍山定居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提供住房的用人单位退休的,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可享受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从国外随归的子女入中学、小学,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高中及市属大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确保留学人员退休时享受同类人员养老保险的最高数额。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在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八条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愿意在鞍山地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 IE5.0以上版本  技术支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