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规定是对来鞍山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的职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落户、子女入学等有关事宜所作的补充说明。
第二条
留学人员来鞍山高新区创业、工作,要求取得鞍山市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鞍山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三条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来鞍山定居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提供住房的用人单位退休的,该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可享受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从国外随归的子女入中学、小学,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高中及市属大专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鞍山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确保留学人员退休时享受同类人员养老保险的最高数额。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在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八条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愿意在鞍山地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